
2020年07月01日 发布 |
为贯彻落实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有关规定,加强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活动的记录和数据管理,确保有关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《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(试行)》,现予发布,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国家药监局 文章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|
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:( 闽 )网药平台备字〔 2023 〕第000001-004号|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:(闽)-经营性-2017-0001|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闽B2-20150094
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:闽网食A35020001|
医疗器械第三方平台备案:(闽)网械平台备字(2019 )第00001号|
ICP:闽ICP备12021674号-2
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421号
版权所有:全药通(厦门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| 用户投诉举报邮箱:service@quanyaotong.com | 电话:0592-59960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