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进行了上市后评价,评价认为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,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,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注销药品注册证书(药品批准文号)。已上市销售的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,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药监局
2020年3月10日
文章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:( 闽 )网药平台备字〔 2023 〕第000001-004号|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:(闽)-经营性-2017-0001|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闽B2-20150094
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:闽网食A35020001|
医疗器械第三方平台备案:(闽)网械平台备字(2019 )第00001号|
ICP:闽ICP备12021674号-2
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421号
版权所有:全药通(厦门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| 用户投诉举报邮箱:service@quanyaotong.com | 电话:0592-5996069